第一条 借阅证(卡)仅限本人使用,凡使用他人证件者,工作人员有权予以扣留,并给双方停借一月的处罚。
第二条 借出图书逾期不还,自逾期之日起,系统自动停借,并按每本图书0.2元/天罚款。
第三条 读者丢失书刊后,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刊赔偿,不得以其它书刊抵充,并交纳5元加工费;无法购买到相同版本的书刊,按下列规定处理:
(一)遗失普通书刊,按照图书定价的3—5倍赔偿。
(二)遗失多卷、集、部图书分册之一,按照整套书(刊)定价的3—5倍赔偿。
(三)遗失出版时间在20年以上(含20年)的图书,按照图书定价的15倍以上赔偿。
(四)遗失珍贵(绝版、孤本)书刊,按照图书定价的20倍以上赔偿。
丢失的图书若超期,除按规定赔偿外,还需交纳超期罚款;对于已购买到相同图书赔偿的读者,如又找回图书,图书馆将其赔偿的图书退回给本人,但图书加工费和超期费不予退还;对于已交赔款的读者,如在本学期内找回已赔图书,图书馆将其赔款退回本人,但超期款不再退还。
第四条 对于污损严重、有碍阅读的书刊,应以相同版本新书刊进行赔偿,同时需交加工费5元;对于轻微的污损、划线、写字等,按每页1元罚款。
第五条 撕损书标、条形码,每个罚款5元。
第六条 撕页、“开天窗”等有意损坏书刊的行为,一经发现,按照书刊价格的5倍罚款,罚款后原书仍交还图书馆。
第七条 读者未办理借阅书刊的相关手续,私自携带书刊出馆,经防盗检测设备报警,累计三次及以上者,以偷窃论处;有意撕毁条形码、防盗磁条的,以偷窃论处。
第八条 偷窃书刊者,一经查实,需向图书馆写出书面检讨,并按照原书刊定价的10倍罚款,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有关条例从重给予行政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