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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借还规定

2024年03月29日 10:40  点击:[]

第一条 读者一律凭借阅证(卡)借还图书。

第二条 现期报刊、过刊、过报,仅限馆内查阅,概不外借。

第三条 教职工每人限借15册,借期180天;学生每人限借10册,借期90天。原则上不办理续借手续,图书逾期,须缴纳超期款。

第四条 读者选好书后,如所借图书有污渍、破损等,到总服务台加工处理;借出的图书,如有急需可随时通知予以收回。

第五条 读者若需预约图书,可在图书馆公共查询系统上完成,预约图书归还后七日内预约有效。

第六条 借阅证(卡)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;凡因转借、代借、丢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,均由原持证人负责。

第七条 借阅证(卡)丢失,须到图书馆服务台办理挂失手续,挂失两周后持有效证件到服务台补办新借阅证,原证从补办之日起作废。若挂失前被他人冒用,所借出的书刊原持证人负责赔偿。

第八条 读者因毕业、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前,应清还全部所借书刊,方予办理离校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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